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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寄出存證信函

2010/Nov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黃X惠女士大鑒:

 本人與大X踐家政美勞加盟總公司之加盟合約,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正式結束,合約上載明加盟終止退還保證金三萬元整,台端至今尚未退還予本人。

 台端曾於本人電話催還時,告知合約到期後三個月為緩衝期,讓本人銷售貴公司之產品庫存,緩衝期滿後,則不准本人繼續販售,台端才願歸還保證金,實於法無據。

 台端欠本人的保證金三萬元,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匯入本人指定帳戶內,或請台端於該日期前,以本人指定之等值貨物抵充保證金,寄至指定地址亦可。逾期本人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以下個人帳號地址資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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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我也知道,就算寄出這樣的存證信函,對方償還債務的可能性還是很低。一家公司搞成這樣,合作過的加盟者,還沒有聽過哪一個對總公司有好評的。事實也證明了,2010年11月16日,指定地址沒有收到抵債的貨,指定帳戶也沒有收到任何一塊錢是由總公司匯出的。

 對方執意擺爛,是兩年多以來早就能料到的事,什麼公司要跑流程,跑了超過合約三個月連個屁都沒有,規模可真大啊!倒是在我聯絡到人的時候惱羞成怒、對我口出惡言,十月底我被惹怒當時,是抱著「幹!老娘一定要爭這口氣」的心情,才提早於月初寄出存證信函的。Yahoo知識+有人回應我,說是合約到期當日就該即日歸還保證金,不能因為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就認定合約到期後無限期內還款都可以。

 不過隨著時間一天一天過去,冷靜下來想一想,真的要為了三萬元的小額民事告到台南去嗎?連民事庭都上不了,要花心神去搜集過往資料、還要往返台南嘉義兩地,又不見得能兩、三次就解決;更糟糕的是,每去一趟,肯定會影響我的心情好幾天。我老公責怪我「嫌麻煩不想告大X踐這種爛人,難怪會被欺負」,我倒覺得為了三萬元花時間和精力常常跑台南調解庭跟爛人纏鬥,算一算,一點經濟效益也沒有。我願意認賠,這樣一來,跟爛人立即斷絕關係老死不相往來,也算是賺了。要是爛人哪天良心發現了,還錢或是寄貨來,那就當我撿到的。

 一個年近六十的未婚女人,卻得到處打著招攬加盟的旗幟招搖撞騙才能過日子,連三萬元都還不出來,財務上挖東牆補西牆的,每次只要有人跟她反映什麼不妥之處,她就覺得別人對她做人身攻擊、毀謗她/公司名譽,似乎有被迫害妄想症,這樣到處結惡緣,其實想一想也覺得她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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