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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九月初,沒有預警的收到了一封來自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通知書,要我到案說明,案由是「妨害名譽」。我按著通知書上的電話連絡負責的偵察佐,被告知我曾在網路上寫文章罵人,這時我心裡已經有個底,知道是誰要告我。於是依照通知書上的日期時間,到台南說明原由。

 隨後忐忑了兩天,在朋友的幫忙下,約了律師談話,了解自己的處境到底是什麼樣子。律師看了我的文章以及我提的證據文件等,便說了我不會有事,對方是開公司的,所作所為本來就可受公評,我只不過是就自己的不良經驗寫出評論及推斷而已,這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更何況幾年前的事早就沉底了,誰叫她自己要對我有興趣,把陳年文章挖出來?此外,律師同時建議我對大實踐手工創藝有限公司提出小額民事告訴。

 十月初,法院刑事傳票來了,距離出庭有兩星期的時間,我把手邊留存的證據包括紙本合約正本、網路信函往來、存證信函等全部備妥,原本因搬家而忘記放在哪裡的出貨收據也很幸運的在這兩星期內全數出現(天要助我,擋都擋不了)。出庭應訊時,原告出席了,檢察官問話時,她回答得沒有邏輯可言,提不出有利於她或不利於我的證據,情緒也有些激動(附註1.),當場讓檢察官有些不耐;換到問我的時候,檢察官請她先到庭外候傳,於是我呈上所有證據,也說明當時寫文章的心情與心態。

 問訊的時間不長,以法庭上的情形,我知道自己會沒事。於是剩下的只有等,等待不起訴處分判決書寄達我手上。這一等,就是將近半年,總算等到了。判決書長達四頁,交代了當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對我的偵訊報告(似有意陷我於罪)、援引法條、法庭應訊時雙方應答的重點,以及檢察官的判定。判決書文長,不再全文張貼以免傷了閱讀本文者的眼睛。

 主要的重點是,判決書末段提及「文章提及...確為真實,...被告以自身經驗與他人分享,藉以提醒有意加盟者審慎為之以免受騙上當,堪認係以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合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事由...即便告訴人指訴之情為真,仍無論以妨害名譽罪責之餘地,自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即遽以罪責繩諸被告。此外,又查無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所以,我沒事,刑事官司至此告一段落。

 

附註1. 原告連「願不願意和解?」都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清楚」,讓檢察官一再解釋,才吐出「我不信任調解庭」這句話,難道回答「不願意」三個字有那麼難嗎?檢察官問原告「被告所寫的內容有哪些不是真的?」原告也無法直接回答,只重複說了「文章內容多處嚴重損害個人和公司的名譽」,也提到她要連同民事求償一起提出,並告我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檢察官告知民事求償要等刑事確定判刑才能進行。這下原告不僅刑事民事皆輸,還被我照實寫出來,更加名譽掃地啊!

附註2. 感謝本案檢察官查了百家姓,判決書內文有一段讓我莞爾:「黃」姓...依近年之統計資料,係華文世界人口數排名前十大之大姓...即便僅以台灣計,「黃」姓且其名末字為「惠」者,不知凡幾,...即屬不能推知之人,...自無成立公然侮辱罪之餘地。

附註3. 感謝對我提告的黃鈴惠女士,讓我的人生在心態上又往前邁進一步。我想,如果連被告刑事,我還不顧一切的反告民事,這些煩死多數人的事都沒影響我平日的心情,照樣吃得下、睡得著,那麼,沒有什麼可以扳倒我了。而且,我深深體會到,只要心念正,無形的力量都會站在我這邊幫我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也是我要勸黃鈴惠女士的部分,不要以為貪圖一點不該得的不會怎樣,舉頭三尺有神明,不是臉書上轉貼教會活動或聖經就可以抵消長年以來到處欠錢不還的過錯

附註4. 這篇文章是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宙股103年度偵字第6708號的判決書而來。請看到此文的人士,儘量分享/轉貼出去,讓更多人知道這一家惡人先告狀的公司,減少受騙受害的人數。

附註5. 陸續有其他受害者跟我聯繫上,除了透過往年大實踐群組寄信回信給同期加盟者得到回覆外,在我以臉書評價留言於大實踐的粉絲頁後約一個月,也有人回應了。這位受害者不是任何一個地區的加盟者,而是黃鈴惠曾經常常往來的文具店經營者,被黃鈴惠借款數次,小額的都有還,最後一次借了40萬就避不見面,也不接電話了。債主透過民事訴訟,下場跟我一樣,只能證明黃鈴惠欠錢,但什麼都拿不到。可是,我的用意達到了。出來混,欠人的遲早要還,哪怕是無形的名聲變臭,也是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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