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初,沒有預警的收到了一封來自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通知書,要我到案說明,案由是「妨害名譽」。我按著通知書上的電話連絡負責的偵察佐,被告知我曾在網路上寫文章罵人,這時我心裡已經有個底,知道是誰要告我。於是依照通知書上的日期時間,到台南說明原由。
隨後忐忑了兩天,在朋友的幫忙下,約了律師談話,了解自己的處境到底是什麼樣子。律師看了我的文章以及我提的證據文件等,便說了我不會有事,對方是開公司的,所作所為本來就可受公評,我只不過是就自己的不良經驗寫出評論及推斷而已,這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更何況幾年前的事早就沉底了,誰叫她自己要對我有興趣,把陳年文章挖出來?此外,律師同時建議我對大實踐手工創藝有限公司提出小額民事告訴。
十月初,法院刑事傳票來了,距離出庭有兩星期的時間,我把手邊留存的證據包括紙本合約正本、網路信函往來、存證信函等全部備妥,原本因搬家而忘記放在哪裡的出貨收據也很幸運的在這兩星期內全數出現(天要助我,擋都擋不了)。出庭應訊時,原告出席了,檢察官問話時,她回答得沒有邏輯可言,提不出有利於她或不利於我的證據,情緒也有些激動(附註1.),當場讓檢察官有些不耐;換到問我的時候,檢察官請她先到庭外候傳,於是我呈上所有證據,也說明當時寫文章的心情與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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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加盟的四年後,大實踐手工創藝有限公司(後簡稱大實踐)對我提出刑事訴訟,使用的罪名是「妨害名譽」,主要依據是本部落格的【結束加盟惡夢】(一)至(四)。既然對方不檢討自己開公司應有的態度,那麼我也正好有閒功夫,順便對大實踐提出小額民事支付命令。
這個支付命令,四年多之前合約到期就該提的,當時因為種種個人因素(附註1.),寄發存證信函之後選擇放棄法律途徑,可是為了給自己一個警惕,合約正本以及當時出貨收據我是全數留著的。對方大概沒有料到我居然把這些對她不利的證據留了這麼多年,才會自以為有勝算而對我提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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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Oct
曾加盟過的總公司指責我寫的email是毀謗公司名譽,因此把信件內容張貼出來,請法律高手指教,我到底犯了刑法或民法哪一條?我明明只是寫出事實,請該公司趕緊處理以免觸法而已,該公司卻針對信件第三段文內,我提出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也可能因此有損該公司名譽,而於我主動去電詢問時,電話中口氣很差的罵我毀謗,說要把我在電話裡所言錄音起來,還一直想要我親口說出到底是哪兩個加盟公司沒拿到保證金(她欠多少人多少錢自己心知肚明,我當然沒笨到這麼簡單就出賣朋友)。要是我有錄音,應該還可以反告她恐嚇威脅呢!
如果該公司仍遲遲不願意解決欠款問題,我除了寄出存證信函以外,還能做什麼呢?以下是email全文(為隱私問題,名稱、地址等以xx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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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Dec
加盟合約書上只有說明預付貨款金額,以及進貨價格為售價6折,但是實際上進貨時,卻發現不是所有貨品都是那樣的折數,還有區分不同類別(材料包、量販包、組合包),只有材料包進價是售價6折,其他兩種類別一次進貨十份以內只有8折,11~20包為7折;另外,合約上也沒有說明每次可免郵資的最低進貨額度以及產品進貨數量最低門檻,可是訂貨之後,卻被口頭及email告知必須訂貨滿2500元(售價乘以折數後加總)才能免運費,同時被強迫每種材料包都要進貨三份以上(也就是訂貨未滿三份,總公司也硬要寄來三份,貨款金額則依三份計算),美其名為「安全庫存量」,然而安全庫存量應該是各加盟者自行決定才對。曾向總公司反應,總公司只推說那是既定的出貨原則,要求加盟者體諒。
最近總公司除了調漲各項貨品價格之外,還於12月12日寄了email給各加盟者,告知從當日起,材料包訂貨最低門檻為五份,量販包及組合包則更改為11~20包為7.5折。12月14日回信給總公司告知其片面更改規定,又沒有給緩衝期,不合法理,總公司回應則是交由法律顧問處理,未得到法律顧問回覆之前不予出貨。由於金額數目還沒有大到讓我想為此走正式法律途徑,可是又覺得很不爽,想要聯合其他加盟者反制,寫了email也沒人回,難道大家都寧可息事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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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程紀錄:
2008/Sep
原本打算八月中旬就開張的手工藝教學教室,因為總公司老闆說我選的那天她剛好在外地教學,又說希望我多做一些展示品,時間要充裕些,硬是要我改成教師節前一天正式開張,在正式開張之前可以先對自己的親戚朋友試賣。然後也拗我到台南、嘉義的新光三越活動裡免費試教材料包,嘉義那一場,提供的材料包要我買單算是打知名度,同時發放教室開張的傳單,這有事先說還無所謂;但是當場我才知道80個參加名額,每個參加者居然還可以拿到50元的材料包折價券,也是全部算我的,關於這件事,總公司一塊錢都不負擔,我覺得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當然啦,現場報名者不見得會真的拿折價券到我開的教室消費,就算全部都來了,我也只是少賺4000元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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